(2017)苏0723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曹佃忠、蒋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佃忠,蒋兆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046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黄东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雷,该公司员工。被告:曹佃忠,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蒋兆宝,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佃忠、蒋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佃忠、蒋兆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佃忠、蒋兆宝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