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福强与冯伟军、冯伟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福强,冯伟军,冯伟德,冯健亮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853号原告:冯福强,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冯伟军,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冯伟德,男,汉族,1994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冯健亮,男,汉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洁晶,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谢剑飞,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福强诉被告冯伟军、冯伟德、冯健亮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冯福强负担。审判员 王先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泳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