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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冈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许地泉、许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许地泉,许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号原告:武冈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武冈市庆丰东路,法定代表人:杨爱华,系该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怡高,武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许地泉,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莉,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欧光礼,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二被告亲属。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原告武冈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许地泉、许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地泉、许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武冈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肖湘杰人民陪审员  蒋运炎人民陪审员  肖丙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高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