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现年33岁,住文县。被执行人:邱某,女,现年25岁,住文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某(2017)甘1222民初55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邱某返还结婚前向被告刘某的借款26000元。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7月12日共领取执行款项共计26000元。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予以全部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甘1222执136号执行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