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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伍毓洪、厦门市集美区铭楠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毓洪,厦门市集美区铭楠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毓洪,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铭楠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李林村鱼孚社157号。负责人:廖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毓洪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铭楠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铭楠五金加工厂履行完毕厦集劳仲案[2017]035号裁决书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伍毓洪同意本执行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铭楠五金加工厂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王志鹏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