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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颜昌良与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昌良,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颜昌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5日,湖南省洪湖市人,现住凤庆县。被执行人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榕城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陈正先,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红,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颜昌良与被执行人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颜昌良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颜昌良30000.00元,被执行人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款500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履行35208.00元,现申请执行人颜昌良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1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