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某、耿某某、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某、柳某、杜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某,耿某某,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某,柳某,杜某某,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某某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宁某,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耿某某,女,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某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乡。法定代表人宁某。被执行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乡。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3年5月17日生,满族,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柳某,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4年4月30日生,满族,住某某市某某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二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