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8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文兵与朱玉庆、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文兵,朱玉庆,陈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8554号原告:俞文兵,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庆,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陈桂英,女,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荣武,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文兵与被告朱玉庆、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文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庆、陈桂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文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原告和被告朱玉庆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朱玉庆以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抵押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并约定如借款时间超出3个月则应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签订协议当日,在被告朱玉庆的要求下,原告先行出借了150,000元,后被告朱玉庆未协助原告办理他项权证,且经原告催款后拒不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被告朱玉庆、陈桂英书面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无权主张利息。因案外人吴某某承揽相关矿山开采劳务,原告向被告朱玉庆提供借款,故案外人吴某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两被告愿意向原告分期履行债务,前提是原告交付收款凭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朱玉庆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朱玉庆出借500,000元,三个月内返还无须支付利息,超出三个月未返还,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朱玉庆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上海市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当日,原告向被告朱玉庆转账1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朱玉庆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已经交付借款150,000元。自借款日起至今已超出三个月,被告朱玉庆尚未还款,故根据协议约定应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两被告同意履行债务,与法不悖,但两被告要求分期履行,于法无据。至于案外人吴某某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故两被告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未到庭应诉,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玉庆、陈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文兵借款150,000元;二、被告朱玉庆、陈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文兵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920元,由被告朱玉庆、陈桂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