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36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男,广东省云浮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系位于宝安区某社区的中通快递公司分拣员。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趁分拣快递包裹之机,分七次窃走中通快递公司所收取包裹内的8条项链、9块手表、7部手机、9个手机壳、10条数据线、3个充电宝等物品(经鉴定,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465元)。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向中通快递公司归还6条项链、9块手表、6部手机、9个手机壳、10条数据线、3个充电宝等物品。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