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居民委员会与徐福义、王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居民委员会,徐福义,王利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438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曹云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福义(曾用名:徐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告:王利红,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东七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徐福义、王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东七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东七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宗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