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金双与徐春荣、王海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双,刘保,王海成,徐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6754号申请人:韩金双,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和,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保,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王海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徐春荣,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韩金双诉刘保、王海成、徐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金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成、徐春荣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付荷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XXX的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金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付荷琳(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XXX的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号),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二、对担保财产查封后,查封被申请人王海成、徐春荣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X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韩金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婵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