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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霖诉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821号原告:周英霖委托代理人:梁巨平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进。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庭栋。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元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霖与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霖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英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英霖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含菡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麦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