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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执封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毕树仁与罗涞元、涞源县兰家庄罗来元铁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0执封285号申请人毕树仁,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罗涞元,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涞源县兰家庄罗来元铁矿。负责人罗涞元。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冀0630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涞元及其妻子赵某某共有的位于保定市某某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涞元及其妻子赵某某共有的位于保定市某某楼房一套。二、被执行人罗涞元及其妻子赵某某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各自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