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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莹、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莹,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区C3座23层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11388-1。法定代表人高卫华,总经��。申请执行人张莹与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开劳仲字(2016)第0948号仲裁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5-8月工资49841.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827元、2016年6-8月防暑降温费420元、2015-2016年度冬季采暖补贴335元、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3974.07元,合计119397.52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69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张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莹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19397.52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张莹发现被执行人天紫环保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劳仲字(2016)第0948号仲裁仲裁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