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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力,男,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力醉酒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嫩江镇嫩兴路江都商务会馆附近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力带至嫩江县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王力血液乙醇含量为212.9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认为被告人王力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