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小常与罗继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常,罗继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147号原告:张小常。被告:罗继维。原告张小常与被告罗继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常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张小常负担。审 判 长 黄升开人民陪审员 黄甫新人民陪审员 罗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杰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