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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春苔与石素萍、徐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苔,石素萍,徐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998号申请人:叶春苔。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大。被申请人:石素萍。被申请人:徐志明。申请人叶春苔与被申请人石素萍、徐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法院以人民币55840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公告费)为限,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叶春苔提供其名下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永安里9-30号房屋作为本案的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叶春苔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永安里9-30号(房权证字第99私14**号、建筑面积为63.58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石素萍、徐志明的银行存款558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78元,由申请人叶春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