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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卢康、卢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康,卢乐,郭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卢康,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卢乐,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康,系卢乐的哥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郭德辉,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康、卢乐与被执行人郭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康、卢乐与被执行人郭德辉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卢康、卢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康、卢乐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2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才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