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58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胜,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梁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胜伙同梁志锦、“捞仔”(均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坦洲镇科技路39号背后出租屋,通过撬锁入内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梁某1的凯日鹰王牌电动车1辆(无法核价),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胜伙同梁志锦、“捞仔”继续窜至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申某二路B3栋出租屋,以同样的方式入内将被害人李某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60元)抬至出租屋门口,因被人发现未能得逞。随后,梁胜伙同梁志锦、“捞仔”窜至中山市坦洲镇坦诚路1号出租屋楼下停车房,以同样的方式入内盗走被害人徐某的梦得龙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75元),梁胜逃至坦洲镇永一水闸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梦得龙牌电动车1辆。归案后,梁胜如实供述其罪行,破案后,上述被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胜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梁胜第二、三宗盗窃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梁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胜退赔被害人梁福勇凯日鹰王牌电动车1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