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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起才被执行人杨俊生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起才,杨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01号申请人:刘起才,男性,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俊生,男性,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洞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5日生效的(2016)晋1024民初2006号判决,于2017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俊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俊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俊生名下有思威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俊生所有的思威K31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730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丽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