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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小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368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晏,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晏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