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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丰胜诉刘扬、临沂市大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胜,刘扬,临沂市大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463号申请人:刘丰胜,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扬,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临沂市大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刘扬,总经理。申请人刘丰胜因与被申请人刘扬、临沂市大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扬、临沂市大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扬、临沂市大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