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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漆瑞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漆瑞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组织机构代码10432686-5。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瑞发,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再审申请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漆瑞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至本院第三法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传票,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