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聂洪学与王志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洪学,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财保63号申请人:聂洪学,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申请人:王志勇,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申请人聂洪学因被申请人王志勇欠其欠款共计50万元,到期未还,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勇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14490866500949203)的存款50万予以冻结。申请人聂洪学已向法院提供其与担保人村国枝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黄河小区15号322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聂洪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勇在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14490866500949203)的存款50万。冻结期间,此50万元存款不得向任何人支付,如支付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申请人聂洪学与担保人村国枝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四段黄河小区15号322楼房。查封期间,该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凌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