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庆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78号罪犯孟庆涛,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武汉市青山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孟庆涛因犯诈骗罪,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鄂青山刑初字第0048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1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孟庆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庆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一次表扬、三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庆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孟庆涛未缴纳罚金,未退赃,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孟庆涛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