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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367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9283942T。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桂,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廖秋琴,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富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