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柯锋与邱玉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锋,刘凯,邱玉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2654号申请执行人:柯锋,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刘凯,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邱玉婵,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锋与被执行人邱玉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自2018年始于每年7月20日给付执行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法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