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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某某县某某镇。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虎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郑荣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