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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保23号申请人李绍铁与被申请人长沙英灏行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保23号申请人李绍铁,被申请人长沙英灏行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李绍铁与被申请人长沙英灏行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李绍铁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4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应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英灏行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价值380万元的财产,现已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英灏行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91元,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本案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