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任文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文珂,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文珂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亚东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郑晓旭担任记录。被告人任文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文珂与被害人于某系邻居关系。2017年4月11日18时许,于某来到任文珂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一号小区12栋2单元204室的家中做客,并将自家房门钥匙放在鞋柜上。任文珂谎称下楼取快递,趁机将于某的钥匙拿走,而后乘电梯来到该单元903室于某家。任文珂用钥匙打开房门,而后在于某家中盗走首饰盒一个(内有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金手镯1个、金手链1条,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4800元)。事后,任文珂将其所盗上述物品售出,共获赃款人民币3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文珂自愿退赔被害人于某人民币43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文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银行卡复印件、存款明细账、谅解书、收条、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人邱某、戴某、郑某证言;被害人于某陈述;被告人任文珂供述;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文珂进入他人居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应予严惩。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文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福生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 爱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