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张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杏花村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前华,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华容县征地拆迁中心主任,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华容县征地拆迁中心副主任,住华容县。被执行人张其华,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华容县,现住华容县。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国土资征字[2016]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华容县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需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249号、〔2014〕政国土字第313号)批复同意,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华容县章华镇(原城关镇)章台街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2013年5月,华容县征地拆迁中心对上述征收范围内土地进行了征地勘界、权属调查登记,2013年9月10日和2014年3月24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15号、〔2014〕第3号)。华容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华政办函〔2013〕105号《关于印发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该通知对项目名称、具体征地范围、位置面积、登记期限、征地补偿的标准和安置办法等进行了规定,并将《华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建设区进行了公示。被征收人张其华位于华容县章××镇××组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收人张其华位于华容县章××镇××组的房屋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用途主要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17.75平方米,经岳阳市正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算,该房屋测算总价为人民币145097元。被征收人张其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交出被依法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同华容县章华镇(原城关镇)人民政府、华容县章××镇章××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向被征收人张其华宣讲法律政策,进行协谈。因被征收人张其华提出的补偿价过高,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华国土资征字[2016]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依照《岳阳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华容县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张其华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45097元,上述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华容支行营业部。被征收人张其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华容县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另外在华容县章××镇章××街安置点为被执行人张其华提供一套面积约124平方米安置房,按每平方米人民币980元的均价由被征收人自愿购买;二、责令被征收人张其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交出土地。张其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未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签订搬迁协议或自行腾地,故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国土资征字[2016]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关于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的问题,2014年4月30日,华容县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办公室(甲方)与城关镇章台街(乙方)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见证人列为该协议的丙方。该协议按法律规定应该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即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2012年8月,华容县县委、县政府以华法(2012)11号文件决定,成立“华容县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办公室”,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储备、征收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加强土地资金的管理,规范补偿行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协议补偿资金能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每个受偿对象,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华容县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代表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实体上没有损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的利益,且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机关仍然是华容县国土资源局,故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华国土资征字[2016]1号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华容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芳审 判 员  周家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