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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崔芹与关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芹,关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856号原告崔芹,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关寅,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崔芹与被告关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芹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崔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君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