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崔芹与关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芹,关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856号原告崔芹,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关寅,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崔芹与被告关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芹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崔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君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