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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明没收财产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45号移送执行机关: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被执行人:赵明,男,195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德宏自治州芒市。关于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移送执行赵明犯运输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9刑初字253号刑事判书生效后,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将依法没收的由赵明所有的三菱越野车一辆移送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使用年限过长,无继续使用价值,建议该车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部门作报废处理。故本院不再作拍卖、变卖处理并于2017年7月18日完成了该车辆的异地报废注销登记工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罗班高执行员 杨银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