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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48号申请人:温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关于温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温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4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温某某400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6执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志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