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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宏才与罗国昌、杨国仙、第三人罗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77号申请保全人李宏才,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志祥,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罗光昌,男,1983年05月22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杨国仙,女,1983年08月08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宏才与被申请人罗国昌、杨国仙、第三人罗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7月19日对被申请人罗国昌,杨国仙共有的坐落于祥云县祥城镇宏发小区东院8幢3楼301室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于2017年07月20日对被申请人罗光昌所有的云Lxx**号长城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查封保全措施,但经核实,罗光昌并非该俩车的所有权人,故查封被申请人罗光昌所有的云Lxx**号长城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不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