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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彦春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春,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231号案外人:孟宪颐,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江博,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彦春,男,1985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1号楼七层702室。法定代表人:高金魁,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王彦春与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孟宪颐对本院查封的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1号楼、2号楼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在审理过程中,孟宪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孟宪颐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宪颐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奕良审判员  姜高华审判员  詹 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