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凤云申请卢会民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凤云,卢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侯凤云,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
 被执行人:卢会民,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侯凤云申请执行卢会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卢会民尚欠执行款人民币4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