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767号原告:韩某某,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韩社西村人,现住该村三组一区27号。被告:周某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大辛庄村人,现住该村二组西巷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子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