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吕自朋与张杰、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自朋,张杰,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278号原告吕自朋,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31号6楼619室。法定代表人涂仕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守嘉,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自朋与被告张杰、被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自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吕自朋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自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防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