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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新山与张文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山,张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山,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陶春天,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文连,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新山与张文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3357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连长期在外,无法联系,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