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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太金与陈宏陈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太金,陈宏,陈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882号原告:吴太金,女,汉族,1943年07月0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宏,男,汉族,1968年02月0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华,男,汉族,1966年04月25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太金与被告陈宏、陈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太金撤回对被告陈宏、陈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吴太金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