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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慧,高夙绨,解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27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宏伟。被申请人:张慧。被申请人:高夙绨。被申请人:解华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慧、高夙绨、解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398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