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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国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18号罪犯刘国,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六年六月一日作出(2006)淄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60423.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10月24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4月1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8月30日、2013年7月8日、2015年5月22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