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287号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丽蓉,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2579。法定代表人:张红太。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守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