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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汉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57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汉平,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汉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陈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汉平携带作案工具镊子去到中山市神湾镇神湾新市场,趁被害人张某1买衣服之际,盗走张某1放在身旁婴儿车后面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逃离现场后将钱包内的现金取出并将钱包丢弃。同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汉平去到中山市三乡镇新圩市场门口,趁被害人赵某进入市场买东西之际,盗走赵某放在电动车车头锁下储物盒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和OPPO牌R9m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760元)。同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汉平去到中山市坦洲镇龙塘市场门口,趁被害人刘某进入市场买东西之际,盗走刘某放在电动车车头锁下储物盒内的酷派牌7605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60元)。同日上午,陈汉平在中山市神湾镇神湾新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被盗的两台手机、作案工具镊子1个(已依法收缴)。归案后,陈汉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汉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汉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陈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汉平退赔被害人张燕红被盗的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赵海坤被盗的人民币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燕云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