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7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安利与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韩安利,陕西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明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明,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安利。委托代理人何国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金超,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军。委托代理人姜九如,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吴明珠。上诉人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橡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安利、陕西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本案在审理期间出现了新的情况,致案件事实需要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陕西亨洋建设有限公��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柳审 判 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