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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罗龙常、黔东南老百姓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龙常,黔东南老百姓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龙常,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重荣,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东南老百姓医院,住所贵州省凯里市民族商贸街*栋*号。负责人:杨云霞,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罗龙常因与被上诉人黔东南老百姓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龙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王山地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