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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接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接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接根,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8月25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接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葆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接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接根醉酒后驾驶闽G×××××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永安市库区路前往永安市燕某下渡正大红绿灯附近公交站点时被他人殴打,后被告人陈接根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陈接根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带至三明市第二医院抽血检验。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接根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9.15mg/l00ml。另查明,被告人陈接根未取得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接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行驶证、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林某1的证言;3.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抽取血样照片;5.被告人陈接根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接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接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接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接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接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