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明芝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刑更196号罪犯李明芝,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辽宁省开原市。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2017)减字第6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2017)60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芝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学习,努力劳动,接受改造。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31日,获得记功2次、表扬1次,有效减刑分221分,2015年、2016年度评审鉴定均为良,月均消费150余元。以上事实有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监狱消费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明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芝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加诚审判员 周 彤审判员 刘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