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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谭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大余县支行账户:14×××7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家丰 百度搜索“”